1、看守所,不分罪名,即使是罪轻的嫌疑犯,在看守所有殴打他人、逃跑迹象或者其他性质严重违规行为的,均对其加戴戒具,这种情况是羁押机构的监管手段。其他犯下重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嫌疑人和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人都必须加戴脚镣。
2、监狱,不分罪大小,均勿需戴戒具,除非有殴打他人、逃跑迹象或者其他性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其加戴脚镣,这种情况是羁押机构的监管手段。
3、警察抓人,不分罪大小,一律可戴手拷,对罪行较大的同时加戴脚镣。
一、刑事案件开庭是不是戴手铐
司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为了防止罪犯犯罪行为,通常使用脚镣、警绳、警棍、手铐等警戒防备专用器具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手铐是戒具的一种。在庭审活动中,审判长或者独任的审判员把控庭审流程,由司法警察进行法庭押解,并且密切监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在未经批准时不得靠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审判中,被告人戒具可解除,除非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等严重刑法,或者被告有自杀、脱逃、自残等危险倾向。
二、戴罪立功会该如何处罚
戴罪立功,如果罪犯是戴罪立功,处罚可能会减轻。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和犯罪的严重程度,确定宽度。
1、一般立功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依法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确定一般立功;
4、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5、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能够侦破其他案件;
6、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7、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8、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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