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黑劳社发[2008]36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地震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工作。各地要立即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辖区内来自灾区务工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凡是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凭地震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对年龄、就业愿望、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要填报就业状况登记表,本年内每月底上报一次。同时,做好我省从地震灾区返回务工人员的统计工作。
二、做好就业岗位开发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开辟就业岗位,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人员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灾区务工人员可优先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灾民联系卡,在本辖区内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其就业。
三、做好职业介绍服务。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设立就业绿色通道,开辟就业直通车,为其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不挑不拣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推荐其就业。
四、做好职业培训援助。对地震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要与我省各类失业人员提供同等的职业培训补贴待遇,优先安排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后优先安排就业。
五、做好灾区籍高校毕业生、技工校学生援助工作。对目前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地震灾区籍高校学生,毕业后如本人愿留在我省就业的,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转移到我省就读的300名技校学生,要免收学费、生活费,毕业后如本人愿留在我省就业的,可享受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就业扶持政策。
六、做好就业政策扶持。凡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在我省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可享受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就业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地震灾区来黑务工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在我省参保的灾区务工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地震灾区来黑务工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来自地震灾区的零就业家庭,提供我省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七、做好医疗保险援助。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在地震灾区及其他地区急救、抢救所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异地就医的受灾参保人员,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结算医疗费用。
八、做好工伤保险援助。凡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地震灾区务工人员,震期在灾区或回家在救灾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视同工伤,享受我省工伤保险待遇。
九、提供带薪休假。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家庭受灾的在我省务工人员,本人要求返乡的,要安排其带薪休假,按时足额发放休假工资,同时对返乡人员交通费用给予补助。
十、做好维权援助。对来自地震灾区受灾务工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用人单位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和交接工作并结清工资;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回家救灾后重返原单位的,原单位要接收并安排工作、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必要的生活及交通费用补助。要优先处理涉及地震灾区在我省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对来自地震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追索2008年5月1日后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予执行。
上述政策在抗震救灾期间有效,此后统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和重大政治任务摆上日程,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为切实加强地震灾区来黑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省厅决定成立支援抗震救灾和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玉德;副组长:黄迎新、贾辉、董绍林、黄耀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主任:黄耀辉(兼);副主任:王茂松。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援助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救灾援助工作动态上报省厅。请各地将援助工作负责机构和联络员名单于5月28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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