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诈骗成立需要以下条件: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3、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遵义市首例汽车保险诈骗案告破
日前,遵义市破获首例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取保候审,被骗的9.6万元已经全部追回。
今年3月29日,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向警方报案:1年多前,在该公司投保的一辆别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城郊与三轮车相撞,对方车上的3名乘客都受了伤。轿车车身也因此受损,车主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初的合同给予理赔。
据保险公司介绍,他们受理此事后,在调查中发现该案有多处疑点,但却苦无证据。无奈之下,只得在2005年3月16日支付9.6万元给被保险人陈某。
汇川区警方接到报案后,侦查员先后到陈某家乡凤冈县以及新蒲等地展开调查,从知情人及目击者处掌握了大量证据。
5月8日,侦查员依法对驾驶员王某进行传唤,在众多证据面前,王某不得不承认伙同车主陈某骗保的事实。此时,车主陈某听到风声后伺机潜逃,侦查员对其亲属进行了大量的规劝工作,5月10日陈某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陈某交待,2004年1月27日,他驾车从凤冈返回城区,经过新蒲街上时,与一辆残疾人驾驶的三轮车相撞。由于陈某没有驾驶执照,担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遂找到司机王某商量,要他出来顶缸。并许诺事成后表示感谢。王某答应后,两人随即统一口径,以达到蒙骗保险公司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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