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下:
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或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
1、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2、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减少来认定的,如果当事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没有减少的,则是不需要赔偿有关的误工费的,当事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相关的工资收入未发放或者减少证明来对误工费的情况进行佐证,具体的误工日期也应当由医疗机构来进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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