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乱填的后果是: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是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每个月加上五险一金免税额加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基础上,增加的免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扣除社保,再扣除这些专项扣除费用之后,剩余金额再纳税。专项扣除费用主要有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专项扣除不可以随便填,填写专项扣除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不能瞎填,一定要事实求是,否则影响自己的信用。要对填报的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需要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的,如果一个老人的身份信息,在税务系统数据库中由不同的纳税人,以独生子女的身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是可以被筛查出来的。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但需要填写被赡养人的信息,还要填写共同赡养人的信息,如果分摊信息不符合规定后台系统,可以筛选甄别,通过数据核对可以实现有效的税收监管。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个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个税赡养老人扣除条件如下:
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2、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下: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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