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了长江禁渔期制度。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上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的4月1日至6月30日。
为了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实行了长江禁渔期制度。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长江禁渔期具体规定是什么?
长江禁渔期是指每年3月至6月,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实行了长江禁渔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长江禁渔期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禁止在禁渔期内在长江流域内从事捕捞、钓鱼等渔业活动,包括禁止使用渔具、网具等进行捕捞。
2. 禁止在禁渔期内进入长江流域内的禁渔区。
3. 禁止使用禁渔期内在长江流域内从事其他渔业活动,如游泳、洗澡等。
4. 如果在禁渔期内违反上述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渔具、渔网等物品、吊销渔业许可证等。
长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渔民要遵守相关规定,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渔民要遵守相关规定,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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