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一、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转化情况是什么?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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