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的仲裁期限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当事人对劳动纠纷申请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四十五。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仲裁申请书如何写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三、劳动仲裁被申请人需要答辩吗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可能对自己仲裁结果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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