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秋季一天上午,严某乘坐朋友马某驾驶的轿车在塘沽区内行驶,途中遇韩老汉推着自行车横穿马路。严某从副驾驶位置上下车,与韩发生口角,并将其推倒在地。韩老汉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严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韩老汉的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严某在对韩老汉实施殴打后,司机马某带着严某驾车逃逸,遂请求法庭在严惩严某的情况下,判决严某、马某连带赔偿原告方的医药、误工、住宿、交通、丧葬、住院伙食补助、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5万余元。对此,严某表示就民事部分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马某则辩称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没有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被害人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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