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保修期的规定细则
时间:2023-07-05 10:13:08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建筑物保修期的规定有:

1、民用和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和结构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2、建筑物照明电气,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供热,供冷系统为供热,供冷期;

4、室外的下水和社区道路一年;

5、工业建筑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道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由用户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建筑物保修期限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应当包括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使用的原则确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弧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弧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部分工程的保修期限。至于之外的保修责任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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