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协议在发包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方行使追偿权。日前,延庆法院审结了原告某建筑公司诉被告孟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孟某给付原告建筑公司工程款13万余元。
2002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孟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将承包的部分楼房建筑工程分包给孟某施工,且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建筑公司已经付清。后孟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具体施工,孟某与王某亦订立了工程协议书。工程完工后,孟某未依约向王某偿付人工费,王某遂以建筑公司、孟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所欠人工费13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孟某系职务行为,判决建筑公司偿还王某人工费13万余元。后建筑公司依据与孟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给付人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孟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孟某,且孟某承诺王某的人工费由其负责支付,故建筑公司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孟某行使追偿权。
全文4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