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公司依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判定是工伤的原因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本案中,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载明了黎某某的死亡原因,并没有证明该事故是由黎某某的主要责任造成,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因此,本案中黎某某摔倒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对受工伤死亡的黎某某怎么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伤的死亡赔偿标准,受伤者可以根据这个规定来获得工伤死亡赔偿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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