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担保人的特殊规定是什么呢
时间:2023-07-25 15:41:07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对担保人的特殊规定是: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关于担保人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当事人办信用卡的时候,如果提供了担保人,则在持卡人拖欠信用卡账单的时候,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对信用卡拖欠的账单偿还。作为担保人,也应当催促主债务人还款。拖欠信用卡逾期,银行方面会按天收取滞纳金。

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的,这也就意味着若为信用卡使用者提供担保,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担保能力,日后对方如果不还款的自己是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所以在签署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非常的谨慎,从而避免由此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方面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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