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概括如下:
首先是因不可抗拒之力而导致无法达到合同要约之目的,其次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以明确的方式或其自身行为向另一方展示了可能无法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接下来,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完成支付义务,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合同所追求的目标,上述所有情况均构成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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