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有:
1、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是恶意有偿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受益人受到支付时,可以同时要求返还利益;对于受益人来说,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经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什么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的消灭:
(一)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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