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三个等级:I区、II区和III区。I区的补偿标准最高,为每亩99000元,II区的补偿标准次之,为每亩84000元,III区的补偿标准最低,为每亩78000元。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娄底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分为三个等级:I区、II区和III区。在娄底市内,I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99000元,II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84000元,而III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78000元。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娄 底 市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分 为 哪 几 个 等 级 ?
根据《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Ⅰ区,第二级为Ⅱ区,第三级为Ⅲ区。其中,Ⅰ区为最高级别,Ⅲ区为最低级别。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 Ⅰ区:被征收土地属于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治理等公益事业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市场平均价的30%;
2. Ⅱ区:被征收土地属于一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治理等公益事业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市场平均价的25%;
3. Ⅲ区:被征收土地属于其他非公益事业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市场平均价的15%。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根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应严格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合理引导其逐步提高生活水平”的原则。
娄底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Ⅰ区、Ⅱ区和Ⅲ区,其中Ⅰ区为最高级别,Ⅲ区为最低级别。具体补偿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应严格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合理引导其逐步提高生活水平”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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