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发生医疗争议,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1、医患双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行协商处理,并制作协议书,达成一致协调解决;
2、双方可以共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解决;
3、通过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调解决;
4、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特征
1、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2、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
调解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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