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例,虚拟物品并不属于支持退款范畴之内,这一点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虚拟物品亦应享有与实体商品同等权利,即期望其能够得到退款的权益。
相关法律仅针对消费者拆封或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如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
然而,若商家已经提前告知买家,购买之后不予退款,那么消费者与卖家之间形成的合意即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以无理为由对已购商品提出退款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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