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是著作权人的个人财产性权利,不能转让,因为署名权转让,割裂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身关系。
《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而根据法律规定,署名权不在该范围内。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可转让权利有: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