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擅自增加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执行的,不允许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订立补偿协议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1)房屋所有权,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2)位置。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有时对房屋的价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位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3)用途,即房屋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用途。在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无论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4)建筑面积是决定房屋价值的重要因素;
(5)建设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边环境等条件也会对补偿产生大小影响;
(六)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实居、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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