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5、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务院已取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项规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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