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六级伤残的军人,每一年的残疾抚恤金如下:1、如果军人是因为战争受伤的,抚恤金为28940元一年;2、如果军人是因为公事受伤的,抚恤金为27380元一年;3、如果军人是因为生病受伤的,抚恤金为23130元一年。
伤残军人转业到地方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办理?
法律百宝箱导读: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1991年3月25日《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1991年3月25日《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治疗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1991年3月25日《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治疗的,治疗期间,应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以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养老金)发放、工资(养老金)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费、伙食费、住宿、交通费等,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