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普通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审普通程序有什么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它既不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不是审理非诉案件的程序,而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
相关知识:(一)判决书与裁定书的适用。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三种裁判文书。判决书是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更为直白地讲,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作出判定。裁定书是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如法院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性问题,应使用判决书,驳回起诉是解决程序性问题,应使用裁定书,即我们常说的“实体驳、程序驳”。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判断。民事决定书是解决特殊事宜,产生于诉讼之中或者诉讼程序之后。民事决定有别于民事裁定:前者是对特殊情况的判定,后者是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前者一律无上诉期,后者部分有上诉权。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驳回原告起诉、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均适用民事裁定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决定书适用于下列事项:
(1)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2)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3)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4)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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