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抚养权的安排。
2、子女探访权。
3、抚育子女的经济支持。
4、子女的医疗、牙医保险、住院吃药及心理健康费用。
5、抚育子女的开销的税务优惠谁来申领?
6、配偶赡养费。
7、分产。
8、物业分摊及转让。
9、其他投资,例如股票、债券及储蓄等的分摊。
10、如何处理债务。
11、加拿大退休金。
12、个人物件的分配及处理。
13、汽车,包括旅行车及游船。
14、入息税的申报及税务负担的分配。
15、破产问题,假如另一配偶申请破产,如何保障自己。
16、产业分配后,如何获得妥善保障。
17、如何确保对方会执行应有的责任。
18、如何隐藏对方财产以逃避分产责任。
19、如何处理对方施以暴力或虐待等激烈行为。
20、恢复婚前姓氏。
21、人寿保险的处理,如更改受益人或购买保险以保障死后仍能支付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
22、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开支。
23、子女或配偶的教育费。
24、离婚后,如某一方或子女情况有所更改,如何作出适当的应变。
25、子女们出现特殊或个别情况时,如参加夏令营或需要补习数学等,是否有条文作出有关安排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1、孩子由谁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
2、子女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
2、房产分割:此处主要讨论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
(3)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属于哪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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