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
时间:2023-04-03 10:03:14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条适用:

(一)同等条件

股权转让一般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其他约定条款,其中转让价格是最重要的条款。一般股权转让中,价格条款为主要的标准,同等条件主要体现为转让价格相同。另,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条款不能单独作为评判是否为同等条件的标准,俩者仅是作为价格条款的辅助条件。在实践中,未避免因标准不确定而产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也可对“同等条件”协商约定。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

首先,出让人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其他股东,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转让份额、转让价款、受让人等基本信息。

其次,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股权。

再次,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书面通知出让人股东。

最后,优先购买人股东与出让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执行标的为股权时,无需经半数股东同意,即可进行拍卖或其他方式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对股权变价。拍卖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参加。拍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根据中介机构的估值选择是否以拍卖方式变价。各股东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20日内未购买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在执行拍卖的过程中,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参加拍卖。股东不得以拍卖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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