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二、宁波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满一年的无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均无自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
三、宁波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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