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二、绍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5.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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