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进不进检察院审查起诉?
醉驾收到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后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醉驾的行为由于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故此其在被发现存在醉驾的行为之后,是会被起诉的,检察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会在决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之后,再向违规司机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二、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可以撤案。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实践中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会按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是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一个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对照审查起诉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办理,并结合实际来进行判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n(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n(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n(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n(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n(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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