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违规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
时间:2023-07-18 16:20:54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年终双薪不发放是否合法

老王等五位员工是由派遣公司派到我公司的员工,已经在我公司工作了十个年头,直到去年12月28日合约到期,我们与该五位员工及派遣公司确定不再续签,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工资。

以往每年发放第12个月工资时均会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励给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在12月31日前离开公司的员工则不能享受年终双薪,于是公司决定不给予该5名员工发放双薪,但他们不接受这样的安排,认为只差三天就满一年了,况且是企业不与他们续约,不是他们自愿走的,并提出应该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

本期问题:1、公司因老王等五人合同到期没有发放双薪是否合法?2、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年终奖金问题?

法邦网沈斌倜律师点评:

一、为了肯定员工对单位所作的贡献,体现公司人性化的一面,一些单位往往会在年底给员工发年终奖(表现形式多样,如本案中的双薪)。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管理手段,法律没有强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年底给员工支付年终奖等。实际管理中,年终奖发得多,证明单位效益好,员工高兴,老板开心,皆大欢喜。但是对于离职的员工,很多单位拒绝发放年终奖。那么,离职员工应该不应该发年终奖?

1)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生产奖的范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而年终奖又是奖金的一种,似乎可以进而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了。再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已经明确了员工的年终奖数额,且员工实际已经付出了劳动的,应当有权获得年终奖,如果员工工作不满当年年度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的月份折抵。

2)从年终奖的法律属性来讲,年终奖终属于劳动法私法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发与不发?如何发?也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则会约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别福利,不属于员工的固定工资,并约定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公司当年度的年终奖,沈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应当是合法的。

3)在司法判例中,对于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和员工对年终奖的发放由特别约定的企业而言,劳动仲裁方面承担年终奖的比例要高一些。对于已经明确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在离职后不予发放的企业来讲,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做满一年后离开公司,但年终奖却在它们离职后一段时间才开始发放,而在他们离职之前,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往往已经确定;二是劳动者在当年度没有做满一年,而在一年内离开公司,其年终奖的请求主要是按照月份比例主张。对于这两种情形,前者情形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得到仲裁认可的可能性大于后者。

具体到本案中,看老王等五人没有发双薪是否合法,应当参照以上1),2),3)点,如果公司已经明确规定13薪是公司的特别福利,非工资的组成部分,且公司有权不支付当年离职员工的13薪,那么公司不支付老王等五人的13薪将会得到仲裁的支持可能性比较大。反之亦然。

二、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年终奖金问题?法邦网沈斌倜律师认为,公司如果想避免类似的争议发生,或者希望在争议发生之后能够得到仲裁的支持,就应当制定详尽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性质为公司特别福利,非员工的固定工资,并应明确约定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的自主权,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有权不发放年终奖。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应该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不发高温费是算不上违法的。

在规定了高温费的条件以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应该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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