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韦某系某公司的出纳,每天经手大量公司资金出入,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韦某在澳门赌博将自己的积蓄输光后,便打起了公司资金的主意,其先后取出公司资金420多万元,并将其全部挥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韦某提起公诉,量刑意见为八年以上。韦某亲属找到戴律师并要求代理。
办案思路及心得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容易将其搞混淆,律师如果能准确判定此罪与彼罪,可以为代理工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戴律师接案后,先后与宝安区经侦大队、检察院、法院沟通,多次会见韦某,认为韦某不是单纯的侵占公司财物为己有,然后去赌博;而是在赌博的过程中,先将自己的财物输光,为翻本而暂时用公司的钱财,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该罪名起刑点为三年,鉴于韦某有自首情节,有可能将刑罚降至三年以下;而职务侵占罪起刑点为五年,上不封顶。)
裁判结果
按照深圳的司法惯例,本案涉嫌的资金达40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且已挥霍,无法追缴,量刑一般都在十年以上。但本案,经过戴律师的努力,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最终以法定最低刑五年判刑,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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