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拒绝与女方离婚并决定诉诸法律手段时,首要步骤是撰拟一份详尽的起诉状。
该文件应详细描述双方的身份信息、明确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根本原因以及支撑论点的相关事实论述与法律依据。
紧接着,便需着手准备充足的法学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实夫妻情感破裂的确凿凭据及与财产分配事宜挂钩的相关凭证等。
随后,将上述起诉状及其附件一同递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常驻地存在差异,则由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法院收到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后,会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此后,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开庭审理,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议题进行深入审查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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