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无论何时均应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如果其中某一方未能切实履行这一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否则将面临被诉诸法院,并可能被强制执行。
以下援引自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夫妻离婚之后,子女无论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裁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问题上,如果是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那么女方在举证方面无需过于繁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有权立即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倘若男方拒绝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将会基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据此推定该主张成立”的原则,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若男方曾有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支付记录,且采用了银行转账的方式,那么转账凭证亦可视为间接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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