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行业所需的私人借贷产生的利息费用是被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列支扣除的。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向个人进行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款项,该部分资金将被视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的项目。
然而,若企业仅获取了个人开具的收据而未获得正式的税务发票,则这部分支出无法被合法地纳入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范围之内。
在此背景之下,企业必须引导和督促借款方前往税务部门办妥代开发票事宜,以便获取经过税务机关核准盖章的正规发票,随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合规地在税前扣除属于私人借贷的那部分利息成本。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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