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程序,法庭对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2、控方对非法证据进行举证,双方进行质证,法庭处理;
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既包括言词证据,还包括实物证据,对于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也是如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着“实体构成性规则”与“程序实施性规则”两大部分。前者规定非法证据的涵义、种类和范围等内容,而后者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裁决方式和不服非法证据排除裁决的救济等。检察机关通过阅卷,与当事人会面等方式可以了解、调查核实在侦查过程中的取证情况是否涉嫌违法。如果发现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便可以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此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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