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和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09:44:55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根据《土地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中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工作。区县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二是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铜川市耕地储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管委会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新区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每年年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并接受市政府的检查考核。四是市政府要建立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上报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认真完成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申请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整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给予奖励对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和利润数量、质量相近的基本农田,限期补充。

整改期间,暂停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五是市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区县政府第一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区县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程序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6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不得突破规划用地,不得擅自使用、挪用土地“以租代征”,禁止降低地价招商引资。7严格执行责任制。市政府将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制止、不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的领导责任不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的,不查处的。8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确保被征收农民的长期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9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招商引资非农建设。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10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以土地整理为重点,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生存条件和生态环境。11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市管委会根据本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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