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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