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甲为一些买房者在房屋按揭抵押贷款过程中,提供了房贷虚假收入证明并赚取了一点回扣,但房贷都顺利的办下来了,如果购房人还不起贷款而且房子抵押后还不够偿还银行,甲应否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在整个案件中,存在两中违法行为:
第一,甲的非法中介,收取报酬行为。
第二,购房人根据甲提供的虚假资料,进行房屋按揭贷款买卖行为。
本案的关键是购房人的房屋按揭抵押贷款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刑法上的诈骗行为,最重要一点,在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房屋按揭抵押买卖中,当事人没有想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卖房人也想积极努力还上银行贷款的。只是可能因经济能力原因,最终不能还上贷款,所以从目的上讲,没有将房屋据为己有的目的。
对于购房人的行为,可认为是合同欺诈,此时,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可行使撤销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不行使撤销权,使合同继续有效。
关于甲收取佣金的行为,是一种非法所得,依法应当没收,
如果甲帮助他人出具虚假的证明资料,同时也知道别人利用虚假的资料去诈骗钱财,那么他们可以的行为可以认为共同诈骗行为。如果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你甲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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