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人无法出席法庭时如何处理
时间:2024-03-11 21:48:43 2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损害鉴定人无法出席法庭时如何处理

医疗损害鉴定人不能按期到庭,处理如下:

1.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鉴定人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2.无上述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二、医疗损害鉴定需要的时间是多久

医疗损害鉴定需要45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三、医疗损害鉴定责任认定

医疗损害鉴定责任认定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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