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亲不合格法院变更抚养权
时间:2023-08-16 22:24:04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通道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将女儿小袁(化名)的抚养权变更为其母亲原告吴某所有。

吴某与袁某于2012年8月经通道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袁由袁某抚养。一年后,袁某再婚并又生育了一个小孩,对小袁的疼爱也明显减少。袁某常年在外打工,根本无法亲自照顾小袁,袁某的父母也体弱多病,因此小袁一直被寄养在姑姑家。

袁某在外务工期间,也很少打电话关心小袁的学习和生活,难得的几次休假回家,不但不和女儿亲密,还无故打骂小袁,导致小袁的性格逐渐变得内向孤僻。小袁的母亲吴某得知以上情况后既气愤又心疼,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小袁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吴某和被告袁某离婚后,女儿小袁由被告袁某抚养,但袁某对女儿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等监护义务,如小袁继续跟随袁某共同生活,会对小袁的身心健康造成更不利的影响。

而原告吴某离婚后尚未再婚,有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的能力和条件。小袁现已年满十岁,她也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吴某共同生活。因此,小袁跟随母亲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父亲再婚儿女对继母是否应该赡养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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