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间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如下:1。新建小型贸易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2、新成立的小型贸易企业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对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相应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应商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180万元以上的新经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4、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货物实物的新商业零售企业,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是怎样的?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预缴4%的增值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28栏反映。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因增购发票而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操作为:
1、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即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余额小于纳税人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辅导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因增购而预缴的增值税余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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