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的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时间:2023-08-12 14:43:27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具体包括:

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是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处罚人都属同一概念。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行为种类、违法性质以及时间地点等要素;

2、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法规以及哪个条款;

3、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处罚内容即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具体数额等。时间、地点是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对于当场处罚决定书,其制作时间应当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一致;

4、处罚机关名称;处罚机关名称是指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单位名称;

5、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由本人签写姓名或者加盖本人姓名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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