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真离婚是不可以撤销的。自愿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是自愿同意结婚或者是离婚,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是有效的,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已经生效了,除非是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进行重新分割的。
假离婚躲债的案例
【案情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随后李*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所有。
李*和贺*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括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归贺*所有;离婚时,李*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李*、贺*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一直不给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令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被告李*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原告贺*。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率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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