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谁?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程序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对于享有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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