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符合什么条件
时间:2023-06-08 11:14:34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收养孩子符合什么条件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收养关系终止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三、收养评估程序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由于收养制度涉及重大身份法律关系,对于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关系影响,国家公权力介入收养程序审查是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做法。因为收养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收养评估是一项涉及对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对象全面评估的系统工作,民政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在实施这项工作时,应当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成员的收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判、科学评估,使收养人的资质与能力评估更加实质化、专业化、科学化,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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