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代法治国家特别强调对于重要行政行为加以规范化,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实行严密的程序控制
相关法律知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代法治国家特别强调对于重要行政行为加以规范化,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实行严密的程序控制,以法定形式设置程序规则和制度来控制来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力图反映现代行政的民主精神,体现公正、公开、效能和公平原则,但纵观我国的行政法规,惟独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规的欠缺,“无法可依”则无从谈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则,必将导致行政的武断专横或行政的“不作为”,势必会滋生行政上的腐败。试想没有健全的程序,实体法上设定的权利何以得到落实?因此,我认为当前制定行政程序法规,建立行政程序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和发展人权事业,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要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使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有章可循,使行政相对人合法实体权利依赖于程序得以正确顺利地实现,从根本上克服目前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许多方面包括“不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操作、实体把握等无所适从的局面,以此来制约“不作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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