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使用传真纸作为合同依据,但传真纸容易受热变模糊,导致字迹难以辨认。此外,传真属于电子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因此,在涉及纠纷的诉讼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
原因在于:1。部分企业所使用的传真纸属于热敏感应纸,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纸上的字迹会变得模糊并难以辨认。以后发生纠纷,无法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2、传真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实,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传真属于电子证据,如何作为原始证据?
传真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作为原始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始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它必须是真实的;第二,它必须是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直接取得的;第三,它必须是在案件发生时存在的。
传真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可以被作为原始证据的条件是:第一,传真必须是真实的。这意味着传真记录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没有经过编辑、篡改或伪造;第二,传真必须是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直接取得的。这意味着传真不是通过第三方的转述或媒体报道获得的,而是直接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证人处获取的;第三,传真必须是在案件发生时存在的。这意味着传真记录的事件或事实必须在案件发生时已经存在,而不是后来添加或创造的。
然而,传真并不总是可以被作为原始证据。如果传真存在疑点或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或者传真不是直接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证人处获取的,那么它可能被排除在原始证据之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才能将传真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如果想要将传真作为原始证据使用,必须仔细准备和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
传真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其作为原始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传真必须是真的、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直接取得的、在案件发生时存在的。但传真并不总是可以被作为原始证据,如果传真存在疑点或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或者传真不是直接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证人处获取的,那么它可能被排除在原始证据之外。因此,如果想要将传真作为原始证据使用,必须仔细准备和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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