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一股东占据公司总股权的50%,则被视为该股实现相对控股;相反地,若其所持股份达到了整体份额的67%,那就意味着该方已经取得了绝对性的控制权。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通过持股51%以上,股东便能够确保自己成为具有主导性影响力的最大股东;反之,在其他情况下,受限于股权占比并不显著表现出股东的实际影响力。而所谓的“控股权”,即是指股东对企业持有超过总股权数量50%的股份,或者尽管其所持股份未达到50%,但却在所有股东之中占据了相对多数的股份,从而得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与掌控。在此基础之上,控股权又可细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两种类型。其中,绝对控股要求在股份占有方面占据压倒性优势,必须达到总股权数量的50%以上;而相对控股则是指虽然未达到50%的绝对控股标准,但在众多股东之中,仍能以相对多数的股份占据主导地位,即为相对控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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