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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