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重组阶段,关于房地产权证的申请与审批流程较为繁琐。
一般情形下,若相关财产尚未被纳入破产清算体系,且满足相关法律条例所设定的办理产权证书的必备要件,则申请者仍有机会获得产权证书。
然而,当这些不动产与破产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纠纷有所牵连,或者面临其他法律上的制约因素时,申请产权证书的可能性便会相应降低。
破产重组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债务结构、资产配置等多方面进行调整,以期帮助企业重获新生。
在此过程中,对于房地产的处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破产法法规则及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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