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单方面关联债务关系,理论上仍有挽回借款的余地,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若干潜在的风险。
若缺乏更加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该转账行为实际上属于借款范畴,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会以赠与、偿还欠款或其他经济交易为由进行反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多种复杂的因素,对这笔资金的性质做出全面且严谨的判定。
然而,倘若您能够进一步提供诸如聊天记录、短信、证人证言等辅助性证据,用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共识和意愿,那么成功追讨借款的概率将会大幅度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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